应收帐款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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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收购(accounts receivable of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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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收购是指银行买入在"商务合同"项下产品卖方(债权人)对产品买方(债务人)所拥有应收帐款的债权对债务人拥有追索权的金融产品。
应收帐款收购分为有追索权应收帐款收购和无追索权应收帐款收购两种,后者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前者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同时银行和债权人议定,在债权人未履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时,不论有无对债权人的追索权,债权人仍须承担无条件向银行回购该笔应收帐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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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该项业务,能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剥离出债权人财务报表,从而达到了改善客户财务报表状况的目的;
- 通过该项业务,使得债权人迅速变现未到期的应收帐款,改善客户的现金流状况;
- 通过该项业务,债权人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从而消除应收帐款回收中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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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业务的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作关系至少存续半年以上(含半年),且债务人在与债权人合作过程中未出现无故拖欠货款的不良记录;
- 业务所依据的商务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双方正常、真实、善意的基础上且具备合法性;
- 在债权人向银行转让应收帐款当日,应收帐款应由债权人拥有并且不存在担保、第三方权益或第三方索赔,应收帐款的转让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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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帐款收购业务申请书;
- 应收帐款明细表;
- 商务合同复印件;
-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 由独立律师事务所针对应收帐款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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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和银行就业务叙做细节进行协商;
- 银行审核债权人提交的上述申请资料;
- 债权人和银行签署应收帐款收购协议;
- 在协议规定的债权人向银行转让应收帐款当日,债权人提请银行收购应收帐款;
- 银行向债权人发收购确认书,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