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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担保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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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实物担保发行[1]

  实物担保发行是指债券发行者实物抵押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一旦发行者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

实物担保发行的特点[2]

  实物担保发行方式的特点:吸引力大,投资者安全感强;一旦到期企业不能如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用作担保的实物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处理担保晶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当变价款不足支付时,原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而多余部分则应退归集资企业。

实物担保发行的条件[3]

  用以担保的实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实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发行债券企业,是企业拥有完全自主处理权的财产,不属于企业所有的实物不能担保;
  (2)已作其他担保、抵押或转让的企业财产不能再作实物担保;
  (3)担保实物的市价总值必须高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
  (4)担保实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5)保鲜商品或易腐商品不能作为实物担保。

  由于目前国营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加上实物担保手续复杂,国营企业发行债券不宜采取这种形式。

参考文献

  1. 王秀芳主编.投资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7.
  2. 厉以宁 江平主编.证券实务大全.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
  3. 吴木根主编.有价证券市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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