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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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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货物远输保险是指以国内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1]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目前主要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主。因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我们主要介绍人保的保险。人保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综合险两种。

  1,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振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振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丁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1]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及时效[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每个市、县,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十天),可以在出险地当地的保险公司机构报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报案。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下同)的赔案可以在出险地公司迅速赔付。如果损失金额高于三千元,则由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联系,以确定是由当地机构全权代理赔偿还是由承保地公司亲临出险地理赔。但是,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经过180天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保险标的出险后,有责任查勘现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损失原因,核定是否赔偿。但赔偿金额一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偿。

  被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

  1.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

  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及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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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徐康平.现代物流法导论.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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