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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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辞退是指因劳动者一方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即时辞退是适用于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也可以称为过错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即时辞退的特点[1]
即时辞退的特点有:
(1)只要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辞退。
(2)其法定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
(3)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即时辞退的适用情形[2]
由于即时辞退既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立法对此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因此,在试用期内无论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退都相对比较自由。但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对辞退权还是进行了以下限制:①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②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③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④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l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即时解除权主要是考虑到此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履行劳动合同有影响。当然,有些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必然导致人身自由受限,例如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情形,此时如果维持劳动关系还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改造。然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只要被迫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辞退的法律后果[2]
即时辞退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其后果是仅使劳动合同向将来终止,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本身存在严重过错而被用人单位即时辞退,但只要他之前付出了劳动即有权获取劳动报酬。
此外,即时辞退由于是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