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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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欧委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讯标准化组织(ETGSI)达成的指导原则而起草,并被欧委会所采用的欧盟标准。根据欧共体第98/34/EC号指令所给定义,欧盟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继续适用而采纳的、非强制性适用的技术规范。
协调标准的产生程序主要有如下步骤:
(1)欧委会与成员国磋商后,形成一个起草欧洲标准的授权;
(2)将此授权转到欧洲标准化组织;
(3)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这一授权;
(4)欧洲标准化组织提出一个计划,起草工作开始;
(5)由该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提出拟定的标准草案;
(6)欧洲标准化组织和成员国标准化机构组织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活动;
(7)技术委员会考虑收到的对标准草案的评论;
(8)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代表大会批准标准草案;
(9)欧洲标准化组织将标准的索引转交欧委会;
(10)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这些索引;
(11)成员国标准化组织将欧盟标准转换为成员国标准;
(12)成员国主管部门公布转换后的成员国标准的索引。
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在于:
(1)与法规的关系。欧盟标准与欧盟法规没有任何关联,只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而已;而协调标准却与具体的法规有密切关系,即一个协调标准必须与相关的基本要求相匹配;
(2)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欧盟标准不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而协调标准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由成员国转换为成员国标准;
(3)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假定符合了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按照欧盟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这一假定符合。
此外,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也可以被欧委会接受作为协调标准。欧盟标准和协调文件的区别主要是成员国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不同。协调文件必须在国家级执行,至少也要公布文件的名称和代号,并将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撤消。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协调文件被作为协调标准而适用时,允许在国家标准间出现不同。但是,一些私人公司或团体采用的技术规格,或者从欧洲标准化组织得到的其他文件,不是协调标准。
一、协调指令与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要建立和完善单一市场,就必须消除因成员国之间标准差异而对货物贸易造成的技术壁垒。为此,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在1985年就通过了《关于协调技术与标准化的决议》。其指导原则是,只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做出强制性规定,并且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应的协调标准。产品只要满足了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在成员国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且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则被假定为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阻止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在其市场上流通或销售。
由于协调指令所包括产品的范围有限,而很多产品的标准暂时还不能协调,欧共体便制定了另外一个指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旨在确保投放到欧共体市场上的产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不会出现危险。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只能将安全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并将产品附带的风险提醒使用者和消费者。如果不能马上判断出产品的某种风险,则要求制造商在他们能力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使他们能对产品本身所附带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从而使消费者能谨慎对待这些风险。指令还要求制造商采取与产品特性相当的措施,以使公众知道产品可能附带的风险,如果需要的话,还要采取适当的行为将危险产品撤出市场。
此指令同样也是安全保障条款和快速信息交换体系的法律基础,它授权成员国市场监督部门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查,并为此采取行动,或通过安全保障条款程序,或通过快速信息交换体系,通知欧委会。
二、基本要求
根据欧盟指令体系规定,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必须协调化并带有强制性。而将立法协调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基本要求内又是指令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确定产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为保护使用者(通常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健康与安全,有时也包括其他方面,如保护财产或环境的安全。因此,为了确定产品的基本要求,真正使其与技术规格区分开来,必须对大量产品进行系统分类,并一一确认产品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基本要求旨在对公共利益提供和确保一个较高水平的保护。这些基本要求或者与产品的某种危险有关(如物质的和机械的抵抗力,易燃性,化学的、电的或生物性质,卫生性,放射性,准确度等);或者是与产品或其性能有关(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制造程序、制造商等方面的规定);或者是规定了原则性的保护目的(如通过说明性的清单等)。以上这些基本要求经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为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公共利益,不同指令的基本要求同时适用,因此,几个指令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产品。
根据规定,产品只有在符合了这些基本要求后,才可以被投放到欧共体市场并投入使用。因此,制造商需要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以决定产品所适用的基本要求。这一风险分析应形成文件,并包含在产品的技术文件中。
产品的基本要求在各指令的附件中一一被列出,它详细说明了产品需要达到的目的,或需要防止的危险,但并没有特别规定或提示为此而采取的技术解决方法。这一灵活性留给制造商,由其选择使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方法。
三、假定符合
由于协调标准必须与指令的基本要求一致,如果协调标准的索引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已被转换为成员国标准,那么与此标准相符合就可以假定为与基本要求相符合,按此标准生产的产品应被假定为符合了产品的基本要求,可以投放欧共体市场和投入使用。欧委会在1985年《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的决议》规定:根据协调标准制造的产品被假定为满足了相应的基本要求,成员国不得限制、禁止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在其市场上的自由流通。
但是,如果制造商只适用了协调标准的一部分或适用的协调标准没有包括所有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一符合假定仅限于与基本要求相对应的那部分标准。
根据某些指令,作为一个过渡措施,如果在同一领域没有协调标准,国家标准也可以有这种假定。成员国可以向欧委会通报那些它们认为与基本要求相符合的国家标准的文本,在欧委会与根据第98/34/EC号指令成立的委员会磋商后,如果有规定,还要与根据该指令成立的行业委员会进行磋商,在经过这些磋商后,欧委会将通知成员国,此项国家标准是否也适用于假定符合。如果适用,欧委会将要求成员国公布这些标准的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