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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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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中国经过长期探索,建立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行之有效,具有巨大优越性,在整合社会关系、促进民主监督、提升决策效率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有力促进了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

协商民主的发展研究[1]

  “协商民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所写的《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而“协商民主”概念最早出现在毕塞特1980年所写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此篇文章基于《联邦党人文集》,系统阐述美国的宪政结构,力图为美国民主宪政辩护,认为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体现多数原则又为多数制衡的特点符合协商民主体制的特征。

  毕塞特虽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但并未深入解读,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发展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发表《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寻求协商的合法性基础。乔舒亚科恩与曼宁的观点有所不同,在1989年《协商民主与合法性》一文中以社团论为切入点构建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的架构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形成,论及协商民主的相关著作有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于1996年编写的《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博曼和威廉.雷吉合编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涵盖哈贝马斯、科恩等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相关论述;哥伦比亚大学乔恩埃尔斯特教授在1998年主编的《 协商民主》中阐述了协商民主作为决策机制的理论。其次,1999年曼彻斯特大学举办以“协商民主”为主题的学术会议,研讨内容倾向于公共协商的规范性及实现规范性协商民主理想的制度机制等问题。约翰德雷泽克出版《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批判的视角》和《全球协商政治》两本书,系统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协商政治的发展。马克沃伦深入加拿大哥伦比亚的公民大会实践,编写《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

协商民主的特征[1]

  (一)协商的多元性

  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社会阶层利益主体、社会文化显现多元化趋势,致使不同阶级、党派乃至利益集团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公民政治冷漠、政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很多国家治理中显现。“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开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换言之, 多元性赋予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

  (二)协商的平等性

  平等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换言之是协商主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对此有学者提出“平等进入决策集会,或者在权力或资源方面拥有实质平等的原则”;也有学者认为是“民主协商需要获得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机会。民主需要的机会平等具有程序与实质两个维度”。虽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立法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具备机会平等、权力平等的特点。

  (三)协商的公开性

  首先,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最大区别就是信息公开、交往公开,“当个人缺失大量的私人信息时,他们就依赖于别人的陈述或者行为所表达的信息”,因此,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协商过程是参与者熟知非秘密进行的,且参与者在讨论中公开自身观点和偏好,使协商更加公开透明。最后,协商结果是公开的,过程的公开推进理性决策,其结果必须让所有公民信服。

  (四)协商的合法性

  在对上述协商民主的内涵界定时,艾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和费因斯泰因等人已经提及政治合法性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公共协商中决策存在合法性,是平等参与者就切合自身利益的需求进行理性讨论、集体反思,符合大多数公民未经审视的偏好,而协商的合法性来源正是决策形成的程序。

  (五)协商的理性

  “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换言之就是利益相关者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彼此交换理性,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转换偏好,通过相互理解、妥协达成目标一致。

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1]

  (一)平等参与


  主体的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的立脚点,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认为政府的公共事务讨论应由受过良好教育的绅士们来主导,但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协商民主则是鼓励不同阶层、不同领域、不同文化水平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扩大公众的参与以此来不断深化参与意识、提高对话的品质。“活跃的政治对话促进多视角交锋,对话者获得崭新所有感,乃至在辩论中输掉的一方亦如此。”“换言之, 首先,参与者在对话中不仅仅在于理性交流,更为重要的是获得协商中在场感的满足”。对此哈贝马斯认为“协商可以通过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地点赋予公民挑战偏颇权力结构的机会”,改变以往公民参与政治实践的模式。

  (二)程序规则

  高效的公共讨论是在一定规则的有效制定与实施基础之下,推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在冲突时采纳博弈方式,促进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程序规范内适当妥协。有学者认为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通过相应的平等和对称的规则引导,享有平等的机会讨论议题、提出疑问、开展争论,促使协商的共识以规则的方式确定,可以成为进一步协商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在协商民主视域下,具备批判性、修正性、包容性的规则对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结果,少数只有表达意见的现象发挥重要作用。

  (三)理性协商

  基于“人是有限理性”的原则,个别决策的部分参与者或决策群中,在制定政策时极易出现有限理性的现象。协商民主的过程是参与者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对争议性较大且事关公共利益的论题,通过对话、辩论的方式交换有限理性,增强自身观点的说服力或批判反省自身观点。

  (四)偏好转换

  偏好作为人的一种行为倾向,与利益的变化息息相关,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趋势促使人的多元偏好的出现。协商主体在对公共事务的对话、沟通中,个人偏好不是-层不变的,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森斯坦所说个体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受表达时间、场所、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学者亨利则从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理性辩论与偏好转移的相互关系入手,认为参与者需要愿意转换自身对公共利益的观点、观点的转换基于他人提出建议的回应、按照观点的转换处事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三个重要条件。

  (五)达成共识

  协商参与者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围绕提议进行辩论,在交流有限理性中实现偏好的转换,从非正式的达成一致转变为具 体的决策。正如博曼所言,“协商就是通过程序规则进行争论、从而实现一致认可的过程”,正是基于上述条件、机制,将公共理性视为政治正当性的核心,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决策制定,才能推动协商民主接近理想状态。

协商民主的实践瓶颈[2]

  1、共识性瓶颈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不断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然而,我们距离当代政治发展所要求的理性、自由、公正、宽容的社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仍然没有成为我们社会的普遍价值准则和理想信仰,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依然没有得到信奉和遵循。

  2、制度化瓶颈

  协商民主制度的不规范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际运行中,协商民主的具体细则、标准、时限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协商形式随意、协商效力模糊处于体制边缘地位。李德虎认为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内容、协商结果等规范都比较模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虽初步建立,但还不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过程的运行和协商结果的监督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协商意见的反馈和保障措施尚未建立。

  3、动态化瓶颈

  在时代变革和社会变迁中,任何一种制度都必须与社会组织结构相适应,并随着其变化而做出适应性调整和变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增强当代政治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匹配性和推动性,发挥了自身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然而,任何一种理论的成长发展在达到一定程度和阶段后都会具有不同程度的僵化和滞后性。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动态机制仍不健全,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诉求的能力仍需增强。

协商民主的完善路径[2]

  1、培育协商价值认同

  协商价值的认同是达成是理性共识的核心所在。协商民主通过平等、自由、理性的对话、讨论,可以缩小相关利益者因不同诉求而产生的偏见形成兼顾多数和少数人的决策,从而充分反映公共利益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人民的政治认同感。在制定国家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只有让利益主体参与讨论,加强协商思想的认同,才能为协商参与者提供一个不与其他反对者隔绝的空间,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与协商达成妥协与共识,促使公共决策更加符合民意,是民意导向共识。

  2、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

  一般意义上,制度化水平与组织程序化适应水平成正比。所以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也意味着推动其规范化和程序化。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必须依托于相关政策法律。其次,确立统一、系统的协商民主制度规范。从规范协商主体权利义务,协商对象、形式、效力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入手,保障协商民主过程规范运行。最后,从程序化方面规整民主协商主体和参与者在协商议题、时间、内容、形式、协商结果以及监督等方面。同时,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把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实现民主协商决策成果的落实和转化。

  3、保持协商动态化过程

  保持一种理论形态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的有效匹配,不仅要求自身理论的完善,更要建立-种动态化的发展机制。一方面,将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价值原则、内容组织、规范程序纳入到国家制度与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使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建立立体化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在与客观世界相互动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动态发展。此外,还必须在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结构上完善协商民主制度与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持续、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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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赵田田.国外协商民主研究综述[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06):92-96.
  2. 2.0 2.1 陈梦琦.国内外协商民主比较研究综述[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7,32(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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