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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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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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C)是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新条款,取代原来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平安险。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承保风险较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为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协会货物条款(C)的主要内容[1]
C条款是协会货物A、B、C三种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条款。与B条款相同,C条款的承保风险也是采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一)承保风险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弃。
此外,保险人对非除外风险所致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C条款的承保范围比B条款更小,仅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二)其他内容
C条款关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被保险人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与B条款完全一致。
- ↑ 顾寒梅,江静.外贸运输与保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