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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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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主体的释义

  在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中,劳动服务主体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直接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是劳动法律关系保护社会化的显著特点

  对于这部分从事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的机构,在我国劳动管理中,往往被称为中介机构以强调其所具有的服务职能。我认为对于这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的机构,不能混同于普通的中介服务。这类机构所产生的一些管理行为,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转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行政管理系统要保障受益主体一种非常具体的物质利益,涉及的工作极其庞杂,这就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各国的实践证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过分集中,会给它带来不能胜任的负担,必须实行分权管理。在国外,甚至有人把分权化程度当作衡量劳动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在分权化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劳动行政管理的准国家机构,即半自主公共团体或法定委员会。国家将一部分劳动行政职能转交给这种“准国家机构”。“准国家机构”的形式非常简单。它们常由多数是非政府的一个委员会指导。委员一般由劳动部长任命,委员会如果由属于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组成的,则由这些组织自己提出候选人名单选任。这些机构的基金往往是政府拨给的,有时也会向雇主或工人征收(如某些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的形式则有自己的特点,国家授权一些劳动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劳动力的服务性或事务性的管理。

劳动服务主体的历史沿革[1]

  西方国家劳动行政系统的分权化管理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起来的。开始时这套复杂的机构被称为“咨询性行政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征求工人和雇主的意见。以后国家开始赋予这些机构采取行动的权利,其中的一些机构使工会和雇主组织直接参与部分管理,而这些职能原先只由国家承担。以后,随着这些机构的发展,职能的扩大,逐渐建立了半官方的机构或称为准国家机构,使劳动行政管理实现过程分散化。有人说,这等于是在国家机器内部引入了社会民主的措施。

  从我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劳动服务主体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建国以来,负责管理劳动就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但在建国初期,为了协助政府解决失业问题,各地曾设立事业性的劳动介绍所,办理失业人员的登记、介绍和安置工作。以后,随着失业问题的基本解决,劳动介绍所被取消。70年代初,我国城镇待业人员逐渐增多,不少地方设立了劳动服务站(队),协助劳动部门安置社会闲散劳动力。1979年由于失业人数急剧增加,劳动就业成为一个突出的、严重的问题。为了改变劳动就业的被动局面,1978年9月以后党中央多次指出,全国大中城市要建立劳动服务公司,把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各种生产服务劳动,广开就业门路。劳动服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类性质不同的机构:一类是直接组织生产经营的企业;另一类是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劳动服务公司具有经济和行政的双重职能。这两类机构相互渗透、相互混淆,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1990年4月27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劳动服务公司的作用,同时也指出:“根据1978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机构设置和名称。”劳动服务企业和劳动服务机构得以界定,在促进就业中,按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进入90年代,社会保险、再就业服务的任务不断加重,各地又建立了一系列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为职责的机构。

劳动服务主体的特征[1]

  世界各国对于劳动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都有一些不同于普通中介机构的规定。以失业管理为例,国际劳工组织在《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建议书》中指出:“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应包括一个免费的、公共的职业介绍所并使之有效开办。”很多国家对这类公共的职业介绍所有特殊规定。德国的职业咨询与介绍统一由各地的劳动服务机构实施。为了保证职业咨询、介绍的公正性,规定只能由劳动部门进行,禁止其他机构或组织从事。德国的职业咨询与介绍是无偿的。日本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由中央劳动省直接领导并拨款,地方劳动部门代管,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劳动行政部门的官员同安定所的工作人员可以互相调换岗位。职业介绍工作依据《职业安定法》实施。日本虽允许民间开办职业介绍所,但有严格限制:一是必须经劳动省大臣批准;二是中介对象仅限于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等对象。

  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事业机构构成。

  在我国,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的特征是:作为一种事业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社会服务,在这一点上与中介机构相类似。例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登记、失业救济、招工登记、退工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编写大纲、建立题库、组织考核;社会保险机构的统筹社会保险费、发放社会保险金。然而这些机构的服务往往又有其区别于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这部分业务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劳动部门承担。

劳动服务主体的类型

  当前,劳动服务主体主要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等。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它隶属于国家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或专业管理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对社会劳动力的组织、理、培训和调节。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等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

  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是指在劳动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为实现劳动安全卫生提供专业意见的机构。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劳动安全检测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等。这些部门的资格须由劳动部门确认,其业务范围也由劳动法规规定,并受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一般是非营利性单位。这些具有检测检验职能的各种机构,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中的一个辅助性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检测检验行为既具有服务性,又具有监督性,不仅对被检测检验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其检测检验结论也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的非盈利的事业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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