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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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延期,即要求银行把保函的担保期限延长,本来如果保函到期,对方不来索赔,银行就免责了,现在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条款要求,其实对我方银行很不利,相当于要进一步承担上述保函的风险。简单理解,如果企业建设的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根据“履约保函”的相关条款,业主就可按1:1的金额索赔。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保函产生的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利比亚有关银行向我国提出保函延期申请
商务部2011年4月2日发布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利比亚2家银行共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提出11笔保函延期要求,总金额4.97亿美元,涉及中土集团、中水电集团、葛洲坝集团、大连国际 (00088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北京建工、北京宏福、华丰公司等7家企业的8个项目。
据了解,利有关银行主要是针对已到期及即将到期的保函提出延期要求。上述11笔保函到期日多集中在2011年4月、5月、7月和8月,最早的为3月25日。其中,利比亚撒哈拉银行就7笔保函、利比亚共和国银行就1笔保函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其余3笔仅提出延期要求。商务部将继续与国资委、银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合,指导我国有关银行和企业妥善回应利有关银行的上述延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