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三級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金融三級制是指銀行的三級發牌制度。這三個級別的銀行牌照,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統稱為認可機構,受到《銀行業條例》和《認可指引》的監管(即是受金管局監管),也需跟隨金管局對貸款人進行相關貸款限額及壓力測試等要求。
金融三級制的目的,主要是優化銀行業的規模結構,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盲目發 展和銀行業的惡性競爭,加強持牌銀行的地位和利率協議的約束力,從而提高整個銀 行業的穩定性和應付危機的能力。
金融三級制是香港特有的對銀行業分級管理的制度,1982年起實行金融三級制,即把銀行業機構分為持牌銀行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①持牌銀行,可以吸收任何數額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利率受銀行公會利率協議限制;同時經營所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
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於50萬港元,短於 3個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多經營投資公司貸款業務。
③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於10萬港元,不短於3個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貸款業務以分期貸款、房屋抵押貸款為主。持牌銀行在香港金融體系中占有絕對優勢。1990年底香港銀行業總資產52339億港元,持牌銀行為48582億港元,占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