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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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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發盤(Renew Offer)

目錄

什麼是重新發盤[1]

  重新發盤又稱更始發盤,是指原發盤人對已失效的發盤重申有效的一種意思表示

  重新發盤舉例分析:

  例如:“現通知貴公司,我本月3、日電報發盤重新生效,請於本月25日前回覆。”這項發盤,末涉及任何交易條件,而是為了節省電文,將所提及的發盤聯成一體,也可具有法律約束力。

重新發盤的實質[2]

  重新發盤的實質是對原發盤有效期的延長。重新發盤既可由原發盤人主動發出,也可應原受盤人的請求,經原發盤人同意後,再重新發出。在實際業務中,更始發盤的發盤人為節省時間和費用,通常只在電文中明確表明重新恢複原發盤的意志,而不再列明原發盤的具體內容。

重新發盤具備的條件[3]

  重新發盤具備兩個主要條件:

  • 必須提出完整、明確和肯定的交易條件(即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品質規格、價格、數量,裝船期、支付方式包裝等);
  • 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受盤人如接受此項發盤,必須符合有效期的規定,超過有效期,發盤人即不再受發盤的約束。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賈建華.國際商務人員必備[M].ISBN:7-5638-0451-X/F74.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4.06.
  2. 薛榮久等.當代國際貿易與金融大辭典[M].ISBN:7-81000-793-9/F74-61;F831-61.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8
  3. 蘇永青.最新國際商旅百通大辭典[M].ISBN:7-207-02577-7/F752-61.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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