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船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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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ill of Lading/Transhipmen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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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船提單又稱轉運提單,是指貨物須經中途轉船才能到達目的港而由承運人在裝運港簽發的全程提單。轉船提單上註有“在某港轉船”字樣,承運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由於貨物在中途港口轉船,不僅會增加貨物受損、增大費用等風險,而且還會因等候換裝船舶延誤到達目的港時間。因此,買方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都爭取直達運輸.併在合同和信用證內明確規定不許轉船。但是,有時由於運輸條件限制或其他方面原因,在中途轉船反可加速貨物的運轉,此時經買賣雙方約定,也可使用轉船提單。
轉船提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輪船公司) 簽發一份包括全部航程但須中途換船轉運的提單。即裝載托運貨物的船舶從起運港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須在其它港口換船轉運,甚至多次改裝其它船隻才能運至目的港,由簽發提單的輪船公司負責代辦轉運手 續。由於中途換船轉運要增加轉船的有關費用,且易使貨主承擔因轉船而發生丟失、損壞貨物的風險,有時還會因貨物不能及時改裝到第二程船舶,導致貨物運抵目的港的時間推遲,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進口商不願接受轉運提單。但按國際慣例,如信用證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換船轉運時,承運人在簽發包括全部航程的提單中註明貨在中途轉船者,銀行在議付這類單據時,不能因此而拒付,而應視作直達提單予以接受。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徵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三種情況:
1、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2、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後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3、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三項不同責任,鬚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