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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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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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補償性賠償是指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補償的前提,且以實際的損害為賠償的範圍的賠償。補償性賠償適用的根本目的在於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得以完全補償,不具有懲罰的特點。
一方面,懲罰性賠償是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符合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
另一方面,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與補償性賠償也有一定的關係。美國的法院一般都認為,原告要請求懲罰性賠償,首先要請求補償性的賠償;只有在補償性的賠償請求能夠成立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但是兩種賠償之間是否應當具有某種比例關係,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合理的比例原則來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的賠償數額不得比補償性的賠償數額高出太多。一些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保持比例關係的必要性。因為在計算欺詐或故意的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時,太少的懲罰性賠償金不足以使此種不法行為消失,顯然是無效率的。然而,太多、太高的懲罰性賠償雖然會使此種行為消失,但受害人獲取的高額賠償並非基於自由交易而得到,也不符合交易的原則,因此也是無效率的。這就需要保持一種在懲罰性與補償性賠償之間的比例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嚴重過錯的行為,而主要不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懲罰性賠償的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數額之間不必保持比例關係。從美國的判例來看,主要採納的是第二種觀點。
就中國的情況而言,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已經對這種比例關係作出規定,因此我國法律在規定懲罰性賠償時,已經解決了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