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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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賈克斯於50年代至60年代初創立了這種方法併在倫敦工程公司進行了試驗。它的突出特點是只採用一個因素,即用時間跨度來評價每一個工人。這一方法不僅是對傳統方法的改進,而且還形成了賈克斯公平理論的一部分。
在這種方法中,賈克斯是基於人們對公平待遇的直覺進行崗位測評。他認為傳統方法中採用諸如經驗、技術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基本上是主觀的,因此通過這些主觀因素進行崗位評價影響了結果的可靠性,是不正確的。賈克斯根據自己的研究發現工人們對每個崗位的重要性和衡量的公平標準有下意識的感覺。他認為,每個人對自己和自己所在團體的能力都有認識,所以崗位的重要性就應該既和公平對待的感覺一致,又和每個工人從事這個崗位的能力相協調。這種理想的評價,他認為可以通過參照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來實現。因為這是和工人們的公平對待的感覺相聯繫的。
賈克斯為定義“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他把動作要素區分為三種:規定的動作、非規定的動作以及自主決定的動作,併為這三者下了定義。
1)規定的動作是指那些受到既定的規則和說明限制的動作;
2)非規定的動作是指那些工人為了較好的完成它的崗位工作必須運用它的自主權而出現的動作;
3)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是指在沒有上級指導而能保持工作質量的情況下,工人能夠自主幹活的最長時間,他在這段時間內完成的動作稱為自主決定的動作。
同時崗位又被劃分為5個主要的等級:第一等,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少於1個月;第五等,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大於5年,每個等級中包括幾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自己的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
賈克斯的方法與傳統方法有很大不同:
1)他把註意力放在了對人的要求而不是對崗位的要求上;
2)他認為這種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能顯示出工人的能力和崗位的特性及難度,並符合公平標準。
但實際上找不出證據來證明在自主決定的時間跨度和工人們接受的公平標準之間有什麼聯繫。因此這種方法已經引起了許多人的反對,只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應用,並且還處於試驗階段。然而,這種方法的某些部分仍影響到近來的崗位評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