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扣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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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扣除制(Dividend Dedu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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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息扣除制[1]
股息扣除制是指核徵公司所得稅時,將股息從公司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對公司股東的股息只徵個人所得稅,從而對股息實行免稅或減稅。
股息扣除制的內容[2]
對個人股東收到的股息,另徵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對股息實行部分免稅,如澳大利亞稅法規定,凡澳大利亞居民公司收取的股息可扣除30%,以餘額計入應稅所得;有的實行全部免稅,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這裡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也有的實行混合制,如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對美國公司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可全部免除,所持股份不到100%的,按股息額的15%課稅;還有的國家對分配的利潤不徵公司所得稅,但對分配給其他成員國母公司的利潤可以征收一種預提所得稅。
另外,對於實行股息扣除制,各國都規定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如規定擁有子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最低金額。如瑞典要求25%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票。瑞士聯邦規定,至少擁有子公司股份的20%,或賬麵價值至少達到200萬瑞士法郎。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持有應有一定的期限。一般要求在收到股息的納稅年度前,已持有股份至少12個月。法國要求持股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