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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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合法性理論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的戰略管理學派,Maurer (1971)第一個提出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組織合法性概念,他認為組織獲取合法性的過程(即合法化)意味著“一個組織藉此向其同行或上級系統證明其具有生存的權利。這一過程持續不斷地輸入、改變以及輸出能量、物質或信息。”
組織合法性的內涵[1]
組織合法性是權威結構的被承認、支持和服從。“承認、支持和服從”來自兩個顯然不同的領域:一個是組織內的組織成員對組織權威結構的承認、支持和服從;另一個是組織外的社會成員對組織權威結構的承認、支持和服從。我們可以把前者稱為組織的內部合法性,把後者稱為組織的外部合法性。前面所提到的任何組織的權威結構一經誕生就必然伴隨有一定的合法性,其實指的就是任何組織的權威結構一經誕生就必然具有某種內部合法性,否則組織將不會出現。在組織合法性的視角,我們對社會組織的類型又能夠獲得新的認識:社會組織能夠依其合法性的狀態區分為完全合法性的社會組織(同時具備內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的組織)、內部合法性的組織(只有內部合法性沒有外部合法性的組織)和外部合法性的組織(只有外部合法性沒有內部合法性的組織)。
- ↑ 趙孟營.《組織合法性:在組織理性與事實的社會組織之間》[J].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