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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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型審計機關是指政府最高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部門,即由議會直接領導,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是現代政府審計機關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最初建於英國,完善於美國,普及於西方大多數國家。目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政府審計機關都屬於這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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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型審計機關的特點是:由議會直接領導,能夠對行政部門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而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預,具有很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監督職能發揮得比較好。但這種形式的審計機關必須有強有力的立法機構體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式做後盾,才能保證發揮其作用。
這種類型的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政府的財政經濟活動,對公共機構、國有企業、公共工程項目,對政府援助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有效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