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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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併購舞弊,就是指通過操縱併購日期、交易內容和會計方法的選用,以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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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併購的會計處理有購買法和權益聯營法兩種。在購買法下,只有購買日以後被購併公司實現的利潤才能納入收購公司本期利潤中,而在權益聯營法下,收購公司可以合併被購併公司的全年利潤。由於權益聯營法容易操縱利潤,所以西方國家要麼禁止使用權益聯營法,要麼對其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但目前我國還未出台有關併購的會計準則,相關法規也未對其做出詳細規定,這就給了管理當局可乘之機。
另外,購買法中對於購買的日的確定也常常是舞弊者鑽空子的地方。整個併購過程中有很多關鍵時點,如雙方簽訂協議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東變更註冊日和實際接管日。儘管財政部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中對購買日的確定做出了規定,但在實務中,如何確定購買日仍然具有彈性。這就使許多上市公司有機會在臨近資產負債表日時,利用突擊購併虛增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