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條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增持條款作為一種認購股份期權條款,是與反稀釋條款採用增持手法近似,但比反稀釋條款的保護力度更大的一項投資權利給予。該條款可以為順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市值在解決股權分置完成後得到有效的保護。
2008年5月27日,建設銀行公告,美國銀行將於6月5日前向中央匯金公司(建設銀行大股東)購入60億股H股,雙方交易價格為2.42港幣,而當日收盤,建設銀行的H股股價已達6.65港幣。這些均源於2005年建設銀行上市前引入國際戰略資本時,相關方簽署的《股權及期權認購協議》。
根據該協議,美國銀行向匯金公司購入建設銀行174.82億股(相等於全球發售前建行在外流通股份的9.0%),該等股份將於全球發售完成後轉換為H股;同時,匯金公司向美國銀行授出一項認購期權,賦予美國銀行向匯金公司購入總數相等於截至全球發售結束日期建設銀行已發行及在外流通股份19.9%的建設銀行H股的權利。這部分認購期權須待慣常條件(包括取得任何必需的同意)達成後方可行使,且在送達一封列明期權行使所涉股份數目的通知書後方會生效,且毋須獲中國監管機構的額外批准。
雙方約定,2007年8月29日之前美國銀行的行權價均為全球發售項下的每股發售價,這日之後增加至招股價的103.00%;2008年8月29日或之後再度加至招股價的107.12%;2009年8月29日或之後再度加至招股價的112.48%;2010年8月29日或之後則加至118.10%。按2.35港幣的建設銀行招股價,上述比例分別對應每股2.42港幣、2.52港幣、2.64港幣和2.78港幣的行權價。
從上例不難看出,美國銀行行使期權的結果可謂是收穫頗豐。當然,這種獲利是建立在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上漲的基礎上的,且以美國銀行承諾技術協助為代價的;反之,則效果甚微。無論如何,設計了這樣一種期權,即使到期不行使,投資人也不至損失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