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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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儲存是貨主與倉儲企業之間依據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簽訂保儲保管服務合同或協議,來建立長期業務關係的儲存業務受理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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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儲存主要有三種形式:
1、定品名、定數量、儲存點由保管方統一安排。
2、定庫房、定面積、定貨物大類,進、出、存操作由保管方承擔,即“包倉代管”。
3、定庫房、定面積、定貨物大類,進、出、存由存貨方自理,即“包倉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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