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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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雙重保險往往會造成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情況。雙重保險並不要求保單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險或期限。各保單之間只要存在重疊現象,便屬雙重保險。
雙重保險又稱為復保險,其具體內涵在學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將雙重保險界定為: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且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超出保險標的價額。採取這種內涵的立法例國家有德國、法國、日本和南韓等。有的將雙重保險界定為:要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而該數個保險契約,均須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而言。《保險法》第41條第3款規定:雙重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但是,2005年《保險法(修改草案)》第41條第4款將雙重保險界定為:雙重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上述對雙重保險界定的主要區別體現為: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出保險標的價值。由於“立法例規定雙重保險的目的,在於合理分擔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不論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之和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將雙重保險限定於超額的雙重保險,並沒有多少實益。” 此外,關於雙重保險是否要求保險利益同一,也存在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