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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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設立時就是一人公司。顯然,初始設立的一人公司能否存在,依賴於各國公司法是否允許,若公司法中規定公司設立的最低人數為2人以上,則不可能產生初始設立的一人公司。[1]這種公司形式已被我國公司法明文予以否定。
目前禁止一人公司的國家為數並不多,而肯定或附條件的承認者居多數,列士敦支堡、德國、葡萄牙、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不僅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國、比利時、丹麥等國家只允許設立—人有限責任公司;奧地利、瑞士等國家禁止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但是並不否認繼髮型一人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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