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編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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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註冊會計師是作為鑒證服務提供者出現在信息使用者面前的。因此,如果註冊會計師的名字與某項代編的財務信息相聯繫,可能會讓人產生誤解,以為註冊會計師代編的財務信息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證。一份措辭適當的代編業務報告,有助於說明註冊會計師在代編業務中所扮演的角色,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責任糾紛中。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註冊會計師的姓名與代編的財務信息相聯繫,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代編業務報告。
(1)標題。
(2)收件人。
(3)說明註冊會計師已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11號——代編財務信息》的規定執行代編業務。
(4)當註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時,說明這一事實。
(5)指出財務信息是在管理層提供信息的基礎上代編的,並說明代編財務信息的名稱、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6)說明管理層對註冊會計師代編的財務信息負責。
(7)說明執行的業務既非審計,也非審閱,因此不對代編的財務信息提出鑒證結論。
(8)必要時,應當增加一個段落,提醒註意代編財務信息對採用的編製基礎的重大背離。
(9)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10)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11)報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