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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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 原書名: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
- 作者:亨利·馬丁·羅伯特
- 首次出版:1876年2月19日
目錄 |
“羅伯特議事規則” (英文: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美國將領亨利M羅伯特在1876年初版的小冊子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的簡稱,其目的是以參考美國眾議院的議事規則,來規範民間團體。
亨利·馬丁·羅伯特將軍,生於l837年5月2日,胡格諾派教徒。他身材略顯消瘦,但酷愛集體交往,是一位果斷堅毅的美國陸軍工程兵長官。“羅伯特議事規則 ”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這套議事規則已經為數以百萬計的會議帶來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間組織和教會當中從事了多年的會議實踐之後,他開始研究議事規則,並於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羅伯特議事規則》。1901年他從陸軍退役以後開始從事工程咨詢工作,並把生命的最後10年全部奉獻給議事規則的編撰事業。他於l923年5月11日逝世。
離開了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羅伯特
在一個人民做主的國家裡,很少有一門知識能像議事規則這樣,只需稍加學習即可如此顯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羅伯特
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後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覆無常而反覆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對於一個嚴肅的組織來說,必須時刻維護自己的秩序、尊嚴和規範。
——托馬斯·傑斐遜
“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則標準。無論對於議事專家、還是新上任的協會主席來說,它都是高效、有序、公平的會議的有力保障。自1876年以來,羅伯特將軍以及他的繼承者們通過不懈的努力,通過與出版社的合作,成功地傳承併發展了這項偉大的事業。本次推出的第10版正是這一個多世紀辛勤努力與卓越智慧的結晶。第10版不僅解決了多年來大量讀者咨詢所反映的共性問題,而且擴展了新的規則和程式,補充了更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反映了議事規則發展的必然趨勢。
本書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用書,該書不僅解決了多年來大量讀者咨詢所反映的共性問題,而且擴展了新的規則和程式,補充了更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反映了議事規則發展的必然趨勢。全書共分20個章節,具體內容包括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會議的次與屆、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式、紀律審查等。
作者簡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譯者導讀
中文版使用說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導言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第一章 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1.協商會議
協商會議的特征
協商會議的類型
小董事會或小委員會議事規則的靈活應用
2.會議組織的規則體系
法人證書
章程
議事規則
管理規章
第二章 協商會議的議事程式
3.基本規則和程式
協商會議的最小構成
禮節規範
宣佈開會與會議程式
將事務提交會議考慮的方法
取得和分配發言權
4.提議的處理
將提議提交會議考慮
對提議的考慮
一致同意
其他提議與主提議的關係
第三章 提議總述
5.提議的分類及優先順序順序
提議的分類
輔提議的基本概念
6.各提議的描述
主提議
附屬提議
優先提議
偶發提議
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
7.提議的標準描述特征
第四章 會議的次與屆
8.次與屆、休息與休會
概念
概念之間的關聯
屆的重要性
9.會議的具體類型
……
第五章 主提議
第六章 附屬提議
第七章 優先提議
第八章 偶發提議
第九章 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
第十章 提議的重提和不良提議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式
第十二章 發言與辯論
第十三章 表決
第十四章 提名與選舉
第十五章 官員、會議紀要和官員報告
第十六章 董事會和委員會
第十七章 公眾集會和組建社團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會
第二十章 紀律審查
附錄
索引
英漢對照表
譯後記
第一章 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2.會議組織的規則體系
管理規章
本書所指的“管理規章”(standing rules),除了在“代表大會”(conven.Tion)中有特殊含義之外,要具備兩條特點:(1)管理規章更關心的是組織的營理細節,而不是議事的規則;(2)管理規章的通過和修改所需的條件和程式,跟組織的一般事務是一樣的。舉例來說,這樣的規章可以規定每次會議幾點開始,或者規定如何管理來賓名錄。一般來說,管理規章不會在組織威立的時候立刻制定,而是根據需要逐步完善。跟“特別議事規則”一樣,“管理規章”也應該與“章程”裝訂在一本手冊里,標上自己的標題,也要省去引導詞“決定,……”(Resolved,That)。管理規章的通過不需要“事先告知”,任何一次會議的“過半數表決”就可以了。一旦通過,它的效力就一直保持到它被廢除(rescind)或者修改(amend)為止。但是,在它得到通過之後的任何一屆會議中,只需要“過半數表決”,就可以“暫緩”它,再在提出“暫緩”的那屆會議結束時恢復。(關於廢除或者修改管理規章的具體要求,請參閱第295頁。)
但是,對於代表大會來說,管理規章(standing rules)的含義是不同的,這在本書第599-601頁有更詳細的解釋。還有,有些組織,特別是立法機構,還用“standing rules”來指它們的議事規則。但不管一個組織怎樣命名自己規則體系中的各類規則,對於任何一條規則來說,它的內容所蘊涵的本質才真正決定著它如何被通過、修改或暫緩。而這些,只要依據以上給出的各項定義,就可以很容易地加以區分。
……P13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對待開會卻是嚴肅認真的,美國人是會少規矩多。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大了。他們有一本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of Order)。
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這部由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於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里,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像議事規則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如果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的決議,什麼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經過精心琢磨而設計的。正是這種對細節把握得精緻完美的規則,才最大化地實現了公平與效率。
所以,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管理,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經濟管理,必然是靠在對細節精確把握的基礎上制定的規則來運行的。管理離開不開規則和標準,而規則和標準正是精緻的完美表現。
我們應該從哪裡著手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呢?
我們說有規則是最重要的,並不是說規則是什麼並不重要。我們不能規定什麼樣的規則是最好的,是絕對正確的,但是我們一定知道我們想追求什麼樣的原則,什麼樣的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正是議事規則的精華和意義所在。
這些原則包括:
根本原則:
- 平衡:
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
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 多數原則:
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 辯論原則:
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 集體的意志自由:
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比如:
- 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
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
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麼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幹人同時要求發言)。
-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
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 反對人身攻擊:
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
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 拆分議題:
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幹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麼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孫中山先生據此編寫了“民權初步”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