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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质押/类型
(一) 根据质物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 权利质押是指以债权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不动产质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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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可将质权分为: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 质押有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前者是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后者指适用商法的质押,但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故不存在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 营业质押是以质押借贷为营业而适用当铺业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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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质权的内容可将质权分为:占有质押、收益质押和归属质押 占有质押,是指质权人对质物原则上只能占有而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押。 用益质押,是指质权人不仅可占有质物,而且得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的质押。 归属质押,是指以质物代偿债务的质押,即质权人于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有权以质物所有权抵偿债务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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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照出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将质权分为: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一般是受债务人的委托以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依法对质押的财产行使权利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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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出质人数的不同可将质押分为:普通质押(一般质押)和共同质押 普通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或者第三人一人为债权人的某一债权设置质押担保。 共同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设置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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