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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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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agiotage)

目录

什么是汇兑业务[1]

  汇兑业务是指银行代理客户把现款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业务。这种业务一般需要银行汇票或支付委托书来作为汇兑凭证。这些凭证是承汇银行向另一家银行或分支行发出的命令,命令另一家银行或其分支行向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银行汇票是由银行交给客户,客户再将它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向汇票指定的银行取款。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委托书由承兑银行用邮寄或电报的方式直接通知另一家银行,再由后者通知收款人取款。

  汇兑使用广泛,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便于汇款人异地主动付款。银行在经营汇兑业务时可以占用客户的一批资金,因为客户把款项交给银行,银行再把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这中间有时间上的间隔,在这段时间内,银行可以凭借对这批资金的暂时占有而获得收益。虽然银行对于每批资金占有的时间有限,但银行经营大量的汇兑业务占有的资金总能保持一定的规模,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汇兑业务获利。

汇兑业务的操作程序[2]

  汇兑业务的操作程序为:

  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委托办理汇兑业务,并填写汇兑凭证;

  ②汇出行受理和审查汇兑凭证;

  ③汇出行审查无误,加盖印章,退还汇兑凭证回单联给汇款人;

  ④汇出银行将汇兑凭证信息随资金汇划凭证信息通知汇人行;

  ⑤汇入行收到汇兑凭证及资金汇划凭证信息,进行审核;

  ⑥汇入银行通知收款人将款项入账。

汇兑业务的会计核算[2]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兑业务的基本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时,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电汇凭证。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的,应在汇兑凭证各联“收款人账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第四联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签章。若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兑凭证金额“人民币(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行受理汇兑的处理

  汇出行受理汇兑凭证时,应认真审查:①信(电)汇凭证必须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②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④委托日期是否是当日;⑤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⑥汇款人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⑦对填明“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还应审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审核无误后,对转账交付的,信(电)汇凭证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对现金交付的,以汇款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户,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交付现金后,办理汇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转账后,在信(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上加盖转讫单退给汇款人,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采用电子汇划系统的,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进行电子汇划记账,然后加押,复核后通过汇划系统发送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或本系统50万元以上汇款应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随附人民银行异地转汇清单,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人民银行办理转汇。

  (二)汇人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区人民银行转来的转汇清单,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时,应审查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一致,如系人民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提交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应审查信汇凭证上有无人民银行票据审核章,汇入行是否是本行,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通过电子汇划系统收到汇划来账,打印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核押、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收款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直接收账,并以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凭证及有关往来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同时,需要在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一联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2)收款人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应以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联行汇划凭证及有关往来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同时,需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并留存保管,另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3)收款人持取款通知来行办理取款时,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并认真审查收款人身份证件,并将其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批注在上述凭证空白处,并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

  如果是凭签章支取款项的,收款人签章同预留收款人签章审查相符后,办理付款手续。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汇兑凭证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填明“现金”字样,可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支取现金时,由收款人填制一联支款单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参考文献

  1. 李双伟,宋建鹏主编.货币银行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8.
  2. 2.0 2.1 翟立宏主编.银行会计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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