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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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能力(Tax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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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实缴纳税款和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它是国家制定税收制度和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
国家设计税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片面强调国家需要。各个税种都有固定的征税对象和相应的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有大有小,国家应相应地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国家应制订差别税率分别征税。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流转课税主要看各类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收益课税主要看纳税人收益的高低,财产课税主要看财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收益状况。随着时间的变化,纳税能力也是有所变化的。因而国家在设计税种税率时,应随时衡量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不断修订和完善税制。
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三:一是收入,二是消费,三是财富。
收入作为纳税能力的标准,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所得税的收人占政府收人比重很高的税收制度,体现了收人作为反映纳税能力的税基的选择。但是,有人认为消费是更好的纳税能力标准,主要理由是每个人应根据他从社会财富这个蓄水池中抽走的数量来交税,而不应根据他注人这个蓄水池中的数量来纳税,也不应当对他储蓄起来的那个部分进行纳税,因为储蓄是投资的来源,又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选择财富作为纳税能力标准的见是:从价值增值的观点看,财富是取得资本收人流量的资本出值;从均等选择的角度看,征收消费税就应同时征收财富税就将使日益积聚起来的财富的拥有者得到大量的未来消费双重受益,这就破坏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