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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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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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该条件的是否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的作用在于,它可以将不属于合同构成因素的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合同的条件,以此赋予动机法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某种合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意义,完全取决于该合同是否能够满足其生产生活的需要,这种需要体现为行为的动机。如果《合同法》完全排除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的法律意义,就可能背离社会生活的需要。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的美术作品获奖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先进作画工具。在这里,作品获奖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这里就是把当事人的动机(为什么赠送工具)反映到合同中来。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延缓条件、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其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如甲乙约定,如甲分到住房就让已装修队装修。双方的承揽合同的生效就是以甲分到住房为条件的。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就消灭而解除合同。如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女儿分配到本市工作,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如前例,若乙采取不正当方式阻止甲女儿从外地回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这样规定,能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毫无意义。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是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虽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双方约定“假如地球灭亡,就赠送全部财产”。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所谓“条件”。如当事人约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发生,这本身就是法定的继承发生条件。若当事人作此种条件约定,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作为条件,称为不法条件,这种条件当然无效。
5、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如果当事人认为所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且当事人乃诚意订立合同),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此时合同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