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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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成本 (incidental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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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成本是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其成本不仅包括它们的购价,购价之外,在购入、保管这些物品过程中还需要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包括购入货物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及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以及采购保管这些物资所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等。这些费用在西方会计实务中称为货物的附带成本。
我国会计实务中没有使用附带成本这一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外购材料物资的包装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等。库存货物的附带成本从其包括的费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外购货物入库前发生的除买价之外的费用,包括外购货物运抵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支出;另一部分是运抵仓库后至发出前所发生的存储保管费用。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费用,都属于所购货物成本的部分,构成存货成本。
附带成本是否计入存货的价值,在西方国家,一般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它奉行的会计政策而定,不尽一致。但是在同一企业,各个会计期间所采取的方法必须是一致的,即在计算某一部分存货时所包括的附带成本,那么在计算另一部分存货时,也必须包括附带成本,以求一致,并且这一办法在若干年中应当一贯地执行。根据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的附带成本中的包装运杂费,直接计入存货采购成本,采购保管费在工业企业计入管理费用,不再分摊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施工企业单独核算,分配计入物资采购成本。
包括下列内容:
(1)运输装卸费用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
(2)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3)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是指购入的货物需要经过挑选整理后才能使用而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其中,包括挑选整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的支出,以及货物在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下脚废料后的价值)。
(4)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
(5)按规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税金.例如,采购某种农副产品,应由外商投资企业(买方)负责的工商税金等。
(6)进口物资按照我国规定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税。整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的支出,以及货物在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下脚废料后的价值)。
发生进货的附带成本的支出,凡能划分清楚的,都应直接计入各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原材料之间进行分配后计入。其分配标准,一般可按材料重量或者买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对购进材料所发生的市内零星运费,采购人员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经费等附带成本的支出,应记入“420l制造费用”帐户,不包括在材料采购的成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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