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纳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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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纳短款是指银行出纳部门实际结存现金少于帐面结存现金。
银行出纳短款包括:出纳部门对外收付现金业务终了时,发生结存的现金少于实存的现金;盘点库存现金少于帐面库存的金额;联行调入的款项,经清点缺少的现金等。按照银行的出纳制度规定,发生短款,应及时查找,一时查不清下落的,应先以“暂付款项”出纳短款户列帐,并登记错款登记簿,继续追查,不得以长补短,长短抵消。发生大额短款,应及时上报上级行。经长期查找,确实无法挽回损失时,应分清短款性质是一般技术性差错,还是属于贪污、盗窃性质,区别对待,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处理。
出纳短款的核算[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收付现金过程中发生短款,如当日未能查明原因和找回,应按规定报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批准后,会计部门编制现金付出传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贷:现金
发生短款,如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多付、少收,经深入细致地工作追回短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对非责任事故发生的出纳短款,按规定的报批权限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款项支出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 ↑ 夏汉平,任生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岗位培训手册:财会人员[M].ISBN:7-5087-1658-2/F832.35-62.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