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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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视知觉为主要满足对象,在唯美主义的意识支配下,使作品呈现表层上的、完全以娱乐视觉为目的继而产生心理和生理上满足以致产生商业行为的一切精神和物质的产业,统称视觉产业。
我国视觉产业的内涵研究[1]
在我国,视觉产业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华人画家陈逸飞提出的,他把他所涉猎的各领域统称为“视觉产业”,是指以视觉形象的创意、设计为中心,为社会提供视觉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集合,包括工业造型设计、建筑、电影、服装、家居、发型设计等。李思屈认为陈逸飞先生对视觉产业的定义强调了其精神创造的—面,而对于产业化的运作内容强调得不够。张禹提出,以视觉为主要满足对象,在唯美主义的意识支配下,使作品呈现表层向上的、完全以娱乐视觉为目的,继而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满足,以致产生商业行为的一切精神和物质的产业,统称为视觉产业口]。朱咏雷等认为,视觉产业指那些主要立足于人们视觉感知经验、行为、过程及结果,以形象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视觉文化观念、内容及创意成果的呈现为核心,以视觉知识产权的实现或视觉消费为主要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视觉审美体验并具有文化内涵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集合。
- ↑ 吴玥,张之益等.视觉产业的内涵和发展机制(J).云南社会科学.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