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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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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航程险)

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是指承包规定航程内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海上保险,通常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航程保险又分为单航程保险、往返航程保险和多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1]

  航程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规定如下: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航程保险中的“航程”[2]

  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基本上反映了船舶保险条款的全貌,航程保险中的“航程”保证则体现了航程保险的特点。

  在船舶航程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投保的船舶改变了航程,承保人有权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航程不变”并不意味着要求该船舶严格处于合同指定的某些特定地点。根据惯例,“航程不变”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1)船舶必须从保险单规定的地点启航,并且必须驶往保险单指定的目的港;至于该船舶在航程中偶然未处于保单指定的地点则不属于改变航程。

  (2)船舶必须在保险单规定的合理期内启航,并且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如果该船舶不合理地拖延启航时间或延迟返航,承保人有权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3)船舶必须依保险单规定的航线航行。如果该船舶脱离航线,那么承保人自该航船脱离航线时起终止赔偿责任;即使该船舶在损失发生前又回复指定航线,也无济于事。但是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法律允许订程船舶脱离航线:①保险单中已经授权;②发生了船长和船主所无法控制的情况而绕航;③为履行明示保证默示保证而合理必要地脱离航线;④为保障船舶或保险标的的安全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绕航;⑤基于海上救生或救助遇难船舶而脱离航线,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抢救财产的情况;⑥为运送船上人员就医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偏航;⑦船舶遇到投保的海上危险时,其船长或船员为使船主或被保险人免受保险损失而故意脱离航线。

  上述绕航船舶在允许绕航的原因停止时,必须回到原订的航线并须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

  (4)在保险单指定订程船舶在几个不同港口卸货的情况下,该船舶必须根据保单规定的先后次序驶往这些港口,否则也将构成改变航程。

参考文献

  1. 张荣琴,刘志刚著.保险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9.07
  2. 王千华,白越先,陈勇,于海涌.海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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