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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性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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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束性征税权[1]

  羁束性征税权是指严格受法律约束的征税权,征税主体在行使此类权力时没有选择决定的自由。如应纳税款的核定与征收权,征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税依据等计算税额,不得违法多征、少征、不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时,必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所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率按日加收滞纳金。

羁束性征税权与裁量性征税权[2]

  羁束性征税权与裁量性征税权。这是以征税权受法律约束程度而进行的分类。羁束性征税权主要涉及合法性问题,裁量性征税权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但现代税收程序法认为,自由裁量权在下述情况下同样会构成征税违法:超越自由裁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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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第三部分 宏观调控法 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施正文著.第四章 征纳权利 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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