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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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关系(Economic Responsibility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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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及劳动者个人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遵循经济责任制原则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责任关系的特点[1]
(1)经济责任关系发生在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之中。经济责任关系必然始终存在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始末。只要经济活动没有结束,或者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地位没有变更,相应的经济责任关系就不会消失。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遵循经济责任制原则落实和贯彻,任何一方不得拒认和违反,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经济责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处于平等地位。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双方一旦结成经济责任关系,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将由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取代,任何一方都不再享有行政关系中特殊权利或履行特殊义务。
(3)经济责任关系一旦接受经济法规的调整,便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还包括有权对没有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的另一主体直接进行强制和制裁手段,体现着国家意志的强制力。
(4)经济关系各方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经济责任关系的客体[1]
经济责任关系客体是指经济责任关系主体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接受者。经济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经济物质、经济信息、经济行为和经济成果。
(1)经济物质是指现实存在的,且可被人们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和劳动力。诸如:生产过程使用的资金、原材料、工具、设备、土地、厂房以及劳动者及其所需的生活用品。
(2)经济信息,是指对经济运动及其属性的一种客观描述,是经济运动中各种发展变化和特征的真实反映。诸如技术、政策、数据等。
(3)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责任关系主体行使经济权或履行经济义务而进行的活动。
(4)经济成果是指经济责任关系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取得的业绩和产生的效果。诸如经济收入的取得,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
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1]
经济责任关系主体是指经济责任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通过其经济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它主要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作为领导、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部门,它拥有适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从宏观上和计划上控制、调节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权力。同时,向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承担保证其宏观经济调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义务。
(2)各种经济组织。它们依国家法律规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获蝗各种利益。同时,向国家、生产资料所有者承担与其经济权利相对称的经济责任。
(3)事业单位。虽然这些单位不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不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但它们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占用国家资源。因而事业单位在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家资财方面也负有责任,从而构成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
(4)社会团体。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社会团体越来越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如业务咨询、信息服务、经营性学术活动等,从而与其他经济责任关系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5)与经济责任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者个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者和租赁者等,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使他们与国家、企业等经济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成为经济责任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