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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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人是指在公司中具有最终控制权且不被任何人所控制的股东。这种股权结构往往会造成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控制层级。
有关终极控制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La Portaet al.(1999)的一篇研究全球的所有权结构问题的经典文献中。在分析上市公司所有权特征过程中,为揭示不同国家大股东的主体类型和所有权分布状况,他通过追溯控股股东的终极控制人(Ultimate Controller),进而分析其对公司的所有权也即终极所有权(Ultimate Ownership),同时,考虑到控制权杠杆效应,终极所有权还被进一步分解为控制权(即投票表决权)与现金流量权(实际权益投资)两个概念。而后,这几个概念所蕴涵的新的代理成本之产权分析框架在研究东亚和欧洲资本市场的文献中得以承袭和发展(Claessens et al.,2000,2002;Faccioetal.,2002;Lins,2003;Lemmon Lins,2003;Fan Wong,2002,2005)。
终极控制人是以拥有其他公司的多数股权为基础,因而可将其定义为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其实际控制,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终股权持有者。终极控制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认:首先确认涉农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第一层级(即直接的腔制人,如果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控制人,再向上追溯第一层控制人的控制人—即涉农上市公司的第二层级的控制人,依此类推,至到某一层级的控制人不再为其他股东所控制即为涉农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人是通过控制链条来实施对涉农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文追溯终极控制人遵循“最大股东的最大股东”原则,在识别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性股权时,要求终极控制人在每条控制链的每一层级都必须掌握超过5%的股权关。由于终极控制人对于涉农上市公司控制强度难以量化,实证研究通常采用某个临界值来衡量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强度,本文以10%控制权的临界值来确认终极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