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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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益权也称税收分配权或税收收入归属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包括谁有权力获取税收利益,谁有权力将其缴入哪个国库。在严格意义上,税收收入归属权是财政预算问题,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
税收收益权的划分[1]
在分税制下,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一般是中央税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地方税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存在共享税的,共享税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但是,对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涵盖的税种,可能会进行调整,共享税收入的分成比例也可能会改变,从而带来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调整。
在没有采用分税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总是与财政管理体制的某种财政收入分成方式相联系,包括总额分成、超收分成等等。
税收收入归属权与税收征收管理权可能存在差异,当地方税务机构代征部分中央税、中央税务机构代征部分地方税时,税收收入归属权与税收征收管理权是不一致的,地方税务机构有代征中央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权,但没有相应的税收收入归属权,中央税务机构有代征地方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权,但没有相应的税收收入归属权。此外,由于税收返还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现象的存在,即使是中央税收入,也会有一部分实际上归属地方。
税收收益权的配置[2]
税收收益权的配置,对于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力、履行事权的能力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在诸多税权中,税收收益权与税收征管权(执法权)关系密切。通常,税收收益权的实现有赖于税收征管权的实现,但其并非因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而是因税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税收收益权并非税收征管权的附随性权力。各国的税收实践也表明,“谁征收谁收益”只是税收体制的一般情形,也有不少国家基于征管效率的考虑,实施“税种(收益)分享、统一征管”的税收体制。
在税收收益权的配置原则方面,应强调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从公平的角度讲,税收收益权的分配应当保障各级政府能够充分行使其法定职能,满足地方最低公共服务需要,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就此,财权、财力与事权相适应应是一项基本要求。从效率的角度讲,税收收益权的分配应当符合满足需要、激励“良性取予”的要求。公平与效率是税收收益权配置中两项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