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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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Matched Orders),也称相对委托或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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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也称为相对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券种、价格、数量,向相同或不同的证券经纪商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即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做出相反交易委托,依事先通谋的内容达成交易。
通过对敲,其意图一是将股价慢慢推高,为日后出货腾出空间;二是制造交投活跃气氛,日线图上呈“价升量增”的向多形态,在吸引跟风盘涌入后再一网打尽。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a)(1)条、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74条(1)、我国《证券法》第71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就对敲行为进行了规定。相对而言,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18条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市场滥用》守则的规定比较笼统。
1、主观上,双方具有通谋的故意,具有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做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2、客观上,双方具有通谋行为和委托事实,通常而言,交易双方的委托在时间、价格、数量上虽不要求绝对一致,但要求具有相似性。
一般来说,主力对敲的走势,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五分钟中K线图上连续收出一连串的小阳线,阳线实体相近,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且几乎没有回档,明显有人为控制的痕迹,这往往是主力对敲推高股价。但这种连续叠阳的走势不会无休止地延续下去,最后往往以跳水而告终,例如宁波中百(600857)5月15日下午13:00开始连续收出一串串“红珍珠”:实体相尽,每根阳线连接紧密,主力刻意制造“形式一片大好”的氛围,16日10:45分开始跳水,高位放量明显。
2、从成交量上看,短期成交量成倍放大而股价涨幅有限的个股,通常为主力对敲所致。银广厦(0557),4月20日除权前每天成交约200万股左右,除权后成交突然放大,连续7天成交在800-1800在之间,为除权前的数倍,远远超过流通盘的增幅,而股价涨幅不大,主力摆出放量填权的架式。有些个股短期升势较快,但成交夸张地放出巨量,这些量中的水份亦较大,浙江天然(600797),3月6日续三天收长阳,短短数天换手超过30%,主力对敲占的成分不少。
3、从每笔成交上看,单笔成交手数较大,经常为整数,例如100手、500手,买盘和卖盘的手数都较接近,出现这样的情况,通常买卖方都是同一人,亦即是对敲行为。一旦出现对敲 式推高,说明股价已进入最后冲击阶段,此时能够眼明手快,快进快出,应该会有所斩获。
4、从时段成交量看,经前期放量拉高,以后长期进入缩量盘整态势,某日庄家突然呈现放量破位下行,此时应警绝庄家派发进入尾声。
1、同价对敲
同价对敲指投资者买入两种期权,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股票按相同价格敲进敲出各一次。这种做法适合于股价上下波动幅度均大的股票,实际上是多支付一倍权利金而减少一半风险的做法。
2、异价对敲
在期权交易中,当一种股票的行情看涨时,期权的协议价格也将提高;反之,协议价格也往往较低。由此,做期权的对敲时,敲进敲出的协议价格往往不一致。这种以不同价格进行的对敲就称为异价对敲。其适用的情况与同价对敲适用的情况基本一致。
3、同价二敲出一敲进
同价二敲出一敲进指投资者购买可在同一期间对同一股票按相同价格敲出两次,敲进一次的权利。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可能的跌幅较小,可能的涨幅较大的股票。
4、同价二敲进一敲出
同价二敲进一敲出指投资者买入在同一期限内对同一种股票按相同的价格敲进两次,敲出一次的权利。当某种股票可能的跌幅较大而涨幅较小时,较适合于采用这种方法。
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