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字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
目录 |
电子签字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尝试采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字。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以下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 ) 。
广义电子签字的定义:指凡是能在电子计算通信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字;
狭义电子签字的定义:即数字签字,以非对称加密技术作为特定手段而产生的。
注意: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内涵并不一样,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技术中的一种,不过两者的关系也很密切。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但目前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数字签名"技术。由于保持技术中立性是制订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目前还没有任何理由说明公钥密码理论是制作签名的唯一技术,因此有必要规定一个更一般化的概念以适应今后技术的发展。但是,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具有书面签名功能的电子签字。而正在被使用或仍在研制开发中的签名技术,其目的是寻求与手写签名和在纸基环境中的其他认证方式(如封缄或盖章)功能相同的替换物。
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这些技术还可能实现别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从签名功能派生出来的,但在纸基环境中却不能找到严格类似的替代物。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
一、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
二、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尝试采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字。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以下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 。
2001年12月,联合国第56届会议第85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该法给出了电子签字及其相关概念。
(1)“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2)“证书”系指签字人与签字制作数据之间关系的某一数据电文或其它记录。
(3)“签字人”系指持有签字制作数据的人,代表本人或所代表的人行事。
(4)“认证服务提供人”系指签发证书或可能提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其它服务的人。
(5)“依赖方”系指可以根据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字行事的人。
电子签字概念的起草主要考虑了三个问题:
第一、概念的广泛性。
第二,不偏重任何技术的原则。
第三,电子签字的实质。
1、可靠的电子签字
我国《电子签字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字:
(1)电子签字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字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该条提出了认定可靠电子签字的四个基本条件,且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其中,第(1)个条件和第(2)个条件是归属推定。第(3)个条件和第(4)个条件是完整性推定。
鉴于电子签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签字法》没有限定可靠的电子签字的具体技术,这为各种电子签字技术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使用自己认为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字。这样的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可靠的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
我国《电子签字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字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电子签字法》的核心,它确立了可靠的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字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字业务的用户将不再对与其交流信息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越出媒体之外,充分运用到商务、政务、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