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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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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代理机构

  著作权代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审核批准,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或其他版权(著作权)事务的服务机构。

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历史与发展[1]

  通常,人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代理机构产生于法国。据史载,1777年,法国建立了剧作家与作曲家协会,代理作家从事著作权事务。这是世界上历史晕久远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它的建立,为世界各国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诞生提供了范本。至19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完善和国际文化交流的加强,许多欧洲鼠家和美洲国家纷纷建立了著作权代班机构,并在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1884年,英国成立了作家协会,1892年,美国成立了“作家同业公会',.这是美国最早的著作权代理机构;1912年,美国又成立了由作家同业公会与剧作家同业公会组成的美国作家联盟。在19世纪后期,美国还产生了出版者的组织,共目的在于维护出版者的权益,促进图书期刊的印刷、发行和销售。1828年,德国建立了出版者协会,1837年、1848年,丹麦、瑞典都先后建立了出版者协会。

  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著作权意识不惭增强,同时,计算机、摄影、录音录像无线电技术等新技术的产生及普及,使使用作品的方式,手段迅速增加,拓宽了作品的使用领域,作品使用者的数量激增,从而增加了对作品控制和保护著作权的困难。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益,便是20世纪前期各国所采取出积极对策。

  目前,在欧洲,建立了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瑞典,荷兰、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挪威、西班牙,葡葡牙等国,并且各国拥有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数量也大小不一。此处,一些国家还针对本国的实际,成立了特殊的代理组织,如法国有“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专门管理戏剧演出权,英国、奥地利,德国则成立了管理公共独唱独奏权和公共借阅权的组织。

  在美国,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控制了著作权经营事务。这些机构有: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杂志出版商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作家与出版商协会、美图作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等等。

  同时,随着世暴文化孪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著作权代理构也越出了一国的界限走向国际化。1926年,国际作家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成立,拥有会员100多个。该协会在沟通各国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关系、促进合作、研究著作权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参与制订国际公约与章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际出版协会(1PA)则是国际上代表出版者利益的协会,其基本任务是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护出版者完全自由地出版发行作品。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增强,这类国际性著作权代理机构将会不断增加,种类也会得到不断丰富。

著作权代理机构的种类

  1.按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不同利益,将各类著作权代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著作权人利益,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组织;一类是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组织。

  2.一是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   

  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二是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著作权代理机构职能[1]

  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组织,其职能是:

  (1)代理签讧合同。相对于著作权人面言,代理者大都富有实践绎验,他们鹑请有关的法律,政策街场行情,信息只通,有条件把作品缉供给最合适的使用者。代理机构则在提供脤务后获取佣金。

  (2)统一授权、统一收费并进行分配。著作权代理机构队一定的使用方式统一向国内外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统一收取使用费。它在收取的费用中扣除一定的必需款项,然后将余款分配给著作权人。这种统一授权、统一收取版税并进行分配的方式,通常适用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播放和录制。

  (3)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著作权人诉讼。此外,还可以向会员散发各种材料,举办有关的讨论会,举办著作极法讲习班,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务项目。

  (4)代表著作权人利益,参与著作权法及在一定情况下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著作权会议。著作权代理机构是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在著作权立法与制定著作权政策时占有一席之地。如美国的柞家联盟是美国国会,版权局以及其他重要讲坛上全体会员的代表,也是美国国内和国际著作权政策的参与者。但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代理机构都能代表国家出席国际著作权会议,只是长期以来颠有影响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才能享有这一荣誉,而这又是一国的历史和现实所决定的。

著作权代理机构主要业务

  (一)接受委托,申请、转让版权(著作权);   

  (二)提供版权(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版权(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版权(著作权)事务。

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必要性[1]

  众所周知,作品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著作权关系也十分复杂。它涉及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多种关系。同时,作品酌使用范围不囿于国内,还可及于国外。举例来说,一部作品出版后,被报刊连载,后又被改编成剧本上演,再拍成电影、电视,则它涉及到作者、图书出版者、报社、改编者;表演者、电影电视制片者等多方关系。如果该作品为外国人所翻译并出版,则还涉及到与外国作者和出版单位的关系问题。就此而言,著作权关系的复杂性和使用作品的广泛性,为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对叫部作品的使用可能是世界性的,国内国外的作者如何取得授权使用作品,如何付酬等等,并非一部著作权法就能完全解决伺题。再就著作权人而言,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到世界各地追查哪些使用者未经授权就使用其作品或未向其付酬。因此,仅仅凭借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非常有限的。为此人们选择了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来充当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介人,负责处理著作权事务,以求把作者和使用者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致力于创作和传播、使用作品。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金眉等.著作权法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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