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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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是指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的某些所得,按照规定的税率,由我国支付款项的单位实行源泉扣缴的一种征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征税范围的检查
对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获取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以通过现金、回拨、转账等支付形式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款项,均属外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应税收入项目,都应照章纳税。
检查时,应注意审查外国企业的部门投资、股份、股权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并有分享利润权利的国内企业,看有无有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购进设备的垫付款延期支付本息,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本息的情况;有无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支付租赁费的情况;有无用类似的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折价执法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而漏税的情况。
(二) 征税对象数额确定的检查
对征税对象确定的检查,应在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同时审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关企业的投资比例,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权利的有关情况以及分配的有关资料。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数额时,应注意外国企业提供给国内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是否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有无少计多扣而少缴税款的情况;在确定其他所得的收益时,对转让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高于原值部分收入,是否列为征税对象数额等。
(三) 扣缴义务人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法定的和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有无遗漏扣缴项目或不按规定扣缴税款情况。
(四) 税收优惠的检查
对税收优惠的检查,一是检查减免虽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看征、减、免的界限是否清楚;二是检查报批程序的执行情况,看有无擅自减税、免税;三是检查减免税额是否正确,看有无多减少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