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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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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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遇有特殊
情况,被告申请延长答辩期限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和答辩的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
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内不能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