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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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为股东时;可以当选为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须出席董事会以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法人虽然可充任董事,但因其不是行为实体;故须指定自然人为代表行使职务,且其代表需要依其职务关系(如因任期满而退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这可避免公司不致因此而须召集股东大会的繁复程序。法人对其代表的代表权固然可以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而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法国公司法规定,在单一委员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可以作为董事;在双重体制下的执行委员会中,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实行双重委员会制,法人不得作为公司的董事。台湾公司法规定,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