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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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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汽车修理)

目录

什么是车辆修理

  车辆修理是指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和技术恢复已损坏车辆形态、性能、作用的过程及技术性行为。其原则是“视情修理”,其目的是恢复原来车辆、总成、零部件的使用价值和技术状况。“视情修理”是建立在车辆检测诊断基础之上,按照不同的技术检测结果,制定不同的作业范围和深度,这样可以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1]

车辆修理的原则要求[2]

  1.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

  即根据间隔里程定额和车辆检测诊断以及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修理,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急剧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显然,这种“视情修理”,不是可以凭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意见,随意决定修理时间和修理作业项目,也不是无论车辆技术状况如何,都必须严格根据间隔里程定额,按期强制执行。

  2.视情修理的实质

  (1)车辆修理的作业时间,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确定。即车辆已达到间隔里程定额,但是车况尚好,就不必提前修理而造成浪费,可以继续运行;相反,车况已变坏,虽然尚未达到间隔里程定额,也应该及时修理,避免“带病”运行造成车况恶化。

  (2)车辆修理的作业项和深度。该修哪些部件就修哪些,该到什么深度就到什么深度,是一种“按需修理”方式。(3)视情修理是一种充分体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修理制度。这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又是以检测诊断与技术鉴定为基础的。因此,必须改进车辆检测诊断设备和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工作。

  3.相关规定

  (1)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原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对不具备相应修理能力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2)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3)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或短缺。

  (4)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缺少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5)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车辆修理的分类[3]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为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四类。

  (1)车辆大修

  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汽车大修是对汽车进行全面的检修,一般要整车解体和总成解体,需要的作业延续时间较长。为了尽可能压缩汽车停厂修理时间,应该规定大修在厂车日定额。即由汽车进厂之日起,经过修理、检验、试车,至交付出厂之日止所规定的在厂日数(含公休假日)。

  (2)总成大修

  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汽车是由发动机附离合器总成、车架总成、前桥总成、后桥总成、车身总成等构成的。在使用过程中,各个总成的磨损程度不尽相同,技术性能的变化情况也不一致。有些总成在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未达到之前,不需修理,个别总成则由于技术状况变差不宜继续使用,应即进行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零部件,以恢复其应有的技术性能。

  总成大修有两种作业方式:①就车大修,即某辆汽车的总成修竣后仍装在原车上,汽车同时停厂等待;②总成互换大修,是将预先修竣或新购置的总成,换装到汽车上,然后对换下的总成进行大修,以备下次替换用。

  (3)车辆小修

  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小修亦称运行性修理,作业范围一般没有相对固定的作业项目,也没有严格的作业周期(问隔里程)。多数小修作业是替换零部件的作业,对有些有一定规律性的小修作业,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在某次二级维护作业中合并进行,作为二级维护附加作业。当汽车的小修频率很高时,表明汽车的技术状况恶化,应通过技术检测诊断,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大修或总成大修。

  (4)零件修理

  零件修理亦称旧件修复,是对因磨蚀、变形、损伤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但尚有修复价值的零件进行的恢复性修理。

  零件修理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修复的零件,价值低于新购零件,装车使用可以降低修理费用。修复后的零件应符合其原有的规格、标准,可以继续使用。零件修理是一种机械加工作业,不纳入车辆维修计划中。

车辆修理和车辆维护[1]

  车辆维护和车辆修理是两个密切相关而又不同的概念。车辆维护主要是保持其使用价值,而车辆修理则是恢复其使用价值车辆维护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车辆修理则是“视情”的。它们又有相同点,维护主要是指二级维护前需要进行检查诊断,根据检查诊断的结果,科学制定修理作业项目及修理作业项目的深度。对无恢复性需要的,则只进行二级维护即可。如需要修理,则在二级维护时附加作业项目,在二级维护时一并进行。如只有采取总成大修才可恢复性能的,应采取总成大修。对发动机总成及车厢车架总成均需要大修的应进行全车大修。

参考文献

  1. 1.0 1.1 宋援朝.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经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9
  2. 陈引社.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2008年版).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5
  3. 马天山.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2008年版).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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