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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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样品(Concluding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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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有些商品采取凭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项样品称作成交样品,或称标准样品。
凡合同中明确订明按成交样品交货,如“质量以买方(或卖方)样品为准”等条款,该项成交样品就作为贸易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成为品质检验的依据,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其外观和质量应与成交样品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①由卖方或买方提出,经过双方确认;
②由买方提供样品,经卖方复制样品(称回样)再寄买方确认;
③由买卖双方会同签封;
④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封,一般以相同的样品一式三份,经审核后签封,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供今后检验时对照。
1、凭样品买卖的商品不多,一般限于不能完全使用科学方法和文字数据来表示品质的一些商品才采用。例如皮鞋、服装、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以及工艺美术品等。
2、成交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能代表今后交货质量的少量实物,通过样品的实物形态反映出商品品质的全貌。
3、外贸经营单位对出口商品的成交样品要慎重掌握,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当能够代表今后交货的实际质量,不能偏高偏低。偏高要造成今后履约交货困难或引起出口后国外索赔,偏低则可能在成交时在卖价上吃亏。样品必须预留完全相同的复样,并健全编号、登记、保管制度,以免错乱。成交样品必须及时向生产供货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据以按照生产和对照检验。出口商品的质量不得低于成交样品。
4、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由于某种商品的特点,事实上难以做到“货”与“样”完全一致的,外贸经营单位在成交时应争取以我方提供的样品为依据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争取主动。
5、此外,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仅作为谈判参考用的,称参考样品,与成交样品的性质不同,不应作为正式的检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