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改组分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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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组分立模式是指原企业经过重组后分为两个或多个法人,原企业解散。在新设立的法人企业中,吸收新的投资。
整体改组分立模式的特点[1]
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企业亦或资产的分离,因此,该模式极易建立起高效的企业运作机制;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建立保护国有资产的屏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是这种模式的重组难度较大,在对需要剥离的资产界定上,无论质或量都很难准确界定。这样就对分离后的各个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带来隐患,而且职工也将受到因分离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基于分离的存在,关联交易通常存在,使得有关处理也将变得复杂。
整体改组分立模式的形式[2]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最为常见的模式,其特征是将原有企业的优良资产组成新的企业,从而将优良资产剥离上市。这种模式又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原企业(法人)解散型,即原企业经过重组后已分成两个或多个法人,原法人消亡,但新法人仍然属于原所有者。这种形式又被称为“一分为二”重组模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即非生产经营资产数量较多,而且创利水平较低,甚至亏损的企业。这种模式有利于建立新的高效率的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足的是需要许多政策上的配套,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另一种形式是原企业(法人)保留型。这一类型是从原企业中拿出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制改组,变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企业变成控股公司,其余非生产性资产属于改组后的控股公司。这一类型又被称为“主体重组模式”。它除了具备上述原企业解散型的优点外,还保留原企业享有的各种政策,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操作起来较为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