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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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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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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所有权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对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了详细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登记即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房屋产权总登记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举行全面的房屋产权登记。原城乡建设环保部于1986年2月发出的《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即属于房屋产权总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是在完成房屋产权总登记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日常房屋产权变动登记。

  城产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条件[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予登记。如果发现有欺瞒、做假现象,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房屋所有权人资格。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登记。

  (2)申请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由代理人代理登记的必须有委托书。外籍人士办理登记的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使(领事)馆认证。

  (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单位分别要有法人资格,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本单位拥有的房屋申请登记。

  (4)房管机关直管的房屋和划拨使用的房屋,原则上应一律以“国有户”户名实行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程序[2]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收件。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2)勘文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尚未申请登记的房屋,以房屋产权人为单位,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基础。

  (3)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产籍档案和实地调查勘察为基础,依据法律政策,对照产权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产权证明,逐户、逐幢进行产权来源、产权变动的合法性审查。产权审查以确认房屋产权为目的,要求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即初审、复审和审批)。产权审查中,还应通过公告征询异议。

  (4)绘制产权证。产权审查结果,即应及时绘制产权证。绘制产权证应遵循缮证(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将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丘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上)、校对、盖印的流程

  (5)收费发证。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契税,逾期登记应视逾期长短,采取累进办法加收登记费。登记费收取办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由地方人民政府测算制定。

  产权申请人完成税费交纳后,即可按规定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对于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要变更登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文献

  1. 刘兵.陷阱与对策:购房中的自我保护.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2. 许清,曾兆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执法用法全书 第三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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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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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9.126.* 在 2013年5月20日 15:40 发表

沙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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