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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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比例法即在绩效考评开始之初,对不同等级的人数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是指根据被考核者的业绩,将被考核者按一定的比例分为几类(最好、较好、中等、较差、最差)进行考核的方法。
强制比例法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考评人的个人因素而产生的考评误差。根据正态分布原理,优秀的员工和不合格的员工的比例应该基本相同,大部分员工应该属于工作表现一般的员工。所以,在考评分布中,可以强制规定优秀人员 的人数和不合格人员的人数。比如,优秀员工和不合格员工的比例均占20%,其它60%属于普通员工。强制比例法适合相同职务员工较多的情况。
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大或相同岗位人数较多的组织企业。
强制比例法假定教师工作表现大致呈正态分布。考评前,规定优秀教师、一般教师和不合格教师的比例和人数。比如,把全体教师划分为4种类型,优秀教师占10%,良好教师占40%,合格教师占40%,不合格占10%a考评中,评价者按预先确定的比例把教师划分到不同类型中。强制分布法的优点是:克服平均主义,防止评价者过分宽容或过分严厉,出现“一刀切”的结果;避免因为几分之差而导致的无休止的争论。其缺点是,预先确定的比例可能不符合教师工作表现的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