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定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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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定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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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定留存收益是指公司董事会指定了用途不可用于当期股利分配的利润。
拨定留存收益是美国会计中的名词,目的在于限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数额,而无须拨出一部分资产以指定用途。拨定留存收益最终要分文不少地转回留存收益。
董事会拨定留存收益一般出于3种考虑:
一是满足法律要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当公司收购库藏股时,应当对留存收益进行限制,公司通常按照等于库茂股成本的金额拨定留存收益;
二是满足合同协议的要求。当公司的发行长期债券时,为了能使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券协议要求公司定期拨定留存收益;
三是董事会自愿的行为。如为扩充经营规模或以防未来亏损(以丰补欠),后者常称为自我保险政策,如未来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自我保险或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或公司认为保费太高。
拨定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同的是,法定盈余公积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转回,拨定留存收益即便是法定要求合同要求,也可在法定的条件消失时转回,如清偿债券、重新发行库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