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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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是指对外提供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的总称。经济援助是资金、物资的支援和帮助,技术援助是智力、技能、资料、工艺的支援和帮助。这些援助是根据我国财力、物力、技术的可能和受援国的需求,通过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组织实施的。
1964年4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八项原则是:
(1)中国政府一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外提供援助,从来不把这种援助看作是单方面的赐予,而认为援助是相互的;
(2)中国政府在对外提供援助的时候,严格尊重受援国主权,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
(3)中国政府以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经济援助,在需要的时候延长还款期限,以尽量减少受援国的负担;
(4)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的目的,不是造成受援国对中国的依赖。而是帮助受援国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经济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5)中国政府帮助受援国建设的项目,力求投资少,收效快,使受援国政府能够增加收入,积累资金;
(6)中国政府提供自己能生产的、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资,并且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议价。如果提供的设备和物资不合乎商定的规格和质量,中国保证退换:
(7)中国政府保证做到使受援国的人员充分掌握中国提供的技术;
(8)中国派出到受援国的专家,不容许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内容和程序 [1]
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通常由成套项目援助、一般物资援助、现汇援助(通称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等四个方面组成。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研究受援国要求、拟订援助方案:
(2)请示批准;
(3)办理政府间的经援协议;
(4)履行协议。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管理制度 [1]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管理体制,是国家关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度,包括组织形式、管理权限、机构设置及分工。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决策权在国务院。国务院制定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方针政策,颁布有关法规,批准向受援国提供贷款、无偿援助、经援项目,同受援国政府签订经援协议。经贸部是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
目前,实施经援项目有两种管理制度:
(1)承建部负责制是国务院授权经贸部按照经援项目的业务性质,商定由有关部委担任该项目的承建部,承建部对经援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按照对外协议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需要时,项目的某些工作由其他部门协作,其他部门称为承建部的协作部;
(2)承包责任制这是自198C年起试行的管理经援项目的一项改革,目的是通过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对外协议,承包单位由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直属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担任,承包单位对项目负全面的经济技术责任,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有自主权,对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