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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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①代收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②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定期借记业务推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
(一)公用事业单位多头开户影响了推广进程
定期借记业务要求公用事业单位仅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就可以办理所有收费业务,跨行收费更加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但实际上,中国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的区、市两级营业部门为收费方便,均在多个金融机构开户,最多的铁通公司开户数达十余个。而推广定期借记业务则要求这些收费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势必引发客户资源转移,影响金融机构推广定期借记业务的积极性。
(二)定期借记合同内容繁杂延误了推广进程
人民银行下发的定期借记业务指引中要求:使用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并规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但由于合同内容繁杂、手续繁琐、关联方多、影响面宽,操作难度大,涉及规范编码规则、编码步骤、建立合同号数据库、企事业单位收费业务送达、定期借记发票的传递等多项内容,造成各家金融机构没有切实抓紧此项工作,延误了推广时间,短期内无法实现工作目标。
推广过程中,大部分金融机构继续沿用同城委托收款合同,以补签授权付款委托书的方式替代定期借记业务合同,不能明确划分合同中的责权利关系,易产生法律纠纷。
(三)收费业务种类多、工作量大阻碍了推广进程
推广实际中,公用事业单位收费行定期逐笔向付款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改变过去付款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并笔集中提出收费凭证的传统做法,收费行面对繁多的收费业务种类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开户行工作压力增大,阻碍了定期借记业务顺利推广。
例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业局、水务局等l4家收费单位,每月收费业务达数万笔之多;与此同时尚有相当多的居民个人在银行办理诸如缴纳燃气费、通话费、社保或养老统筹、养老保险等缴费业务。
(四)推广力度不足弱化了借记业务功能
对于定期借记业务人民银行并没有强令推广使用,公众事业单位目前大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平衡开户行关系的方式,将收费业务按行别划分,各金融机构只对在本行开户的付款单位进行收费,并通过各行系统内进行收付费划转,大多不采用定期借记业务。
(五)代理费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借记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金融机构代理收费标准,只是称 对于尚未明确政府指导价格的业务,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这样给各家收费单位余留 介空间,不利于定期借记业务良性发展,也延误了推广进程。
(六)公众了解度低不认可定期借记业务
定期借记业务推广时间较短,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宣传不够,收、付款人、收、付款银行四方沟通不畅、联系不足,收费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此缺乏认识与理解,并未完全认可定期借记业务产生的经济效益。
完善定期借记业务推广工作的建议[1]
(一)先行选择一二种收费业务进行试点,或先行在中小城市推广,获取收费单位和社会群众认可,让试点收费单位切身体会到定期借记业务带来的经济效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争取将所有的公用事业收费纳入定期借记业务范畴。
(二)由人民银行出面,强制要求公用事业单位选择一家开户银行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办理收费,要求银企之间加强相互配合,促使收费单位与开户银行全面建立合同库,推动定期借记业务全面推广应用。必要时对公用事业单位开户有所控制,从源头上对其进行制约。
(三)为明确收、付款人及收、付款行法律责任,建议四方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定期借记业务合同。
(四)建议公用事业单位按照人总行提供的定期借记业务的数据接口,自行开发收费系统,每月定期将收费数据通过磁介质提供给收款行,由收款行将数据导入后,集中发出支付指令,以减少收款行的工作压力,提高收费工作效率。
(五)人总行应规定其统一收费标准,这样便于各银行公平竞争,维护结算秩序,创造推广定期借记业务的外部环境。
(六)人民银行及各家金融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收费单位和社会群众了解定期借记业务,提高认知度,为推广工作营造良性发展氛围。